工信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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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月 8 日消息,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我国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

《办法》对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的适用范围、服务促进、实施主体、工作程序、监督管理等作出规定,并结合人工智能科技活动特点,明确了申请与受理、一般程序、简易程序、专家复核程序、应急程序等不同程序要求,有效规范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伦理治理。

为推进人工智能科技伦理服务体系建设,《办法》从标准建设、服务体系、鼓励创新、宣传教育、人才培养五个方面制定支持举措,帮助企业切实提升科技伦理风险防控能力。

《办法》与现有人工智能治理相关政策法规实现有效协同。

《办法》与《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紧密衔接。《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是覆盖各领域科技伦理审查的综合性、通用性规定,明确了审查基本程序、审查内容与标准等统一要求,为《办法》提供了基础遵循。《办法》在遵循通用规定的前提下,立足人工智能技术特征与伦理原则,在适用范围、申请材料、审查重点、简易程序适用等方面作了针对性完善与细化,更贴合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实际需要。

《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在深度合成、算法推荐、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等方面实行登记、备案、行政审批等监管措施且将符合科技伦理要求作为审批条件、监管内容的,可不再开展专家复核,有效减轻企业合规负担。

同时,《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确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并给予相应处罚。

《办法》规定的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程序主要包括:

  • 申请:人工智能科技活动负责人向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或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审查与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交申请材料;

  • 受理: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应根据申请材料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确定适用的审查程序,并通知申请人;

  • 开展审查:委员会或服务中心采用一般、简易或应急程序,开展科技伦理审查;

  • 专家复核:纳入“需要开展科技伦理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清单”(以下简称复核清单)管理的科技活动,通过委员会或服务中心的初步审查后,由单位申请专家复核,所在地方或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复核;

  • 作出审查决定: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开展审查后作出批准,修改后再审或不予批准等决定,纳入复核清单的科技活动,根据专家复核意见作出科技伦理审查决定;

  • 审查申诉:申请人对审查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委员会或服务中心提出申诉;

  • 跟踪审查:委员会或服务中心对审查批准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开展跟踪审查,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 12 个月,纳入复核清单的活动,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 6 个月。

委员会或服务中心重点围绕人类福祉、公平公正、可控可信、透明可解释、责任可追溯、隐私保护等方面开展伦理审查。同时,还需要关注参与科技活动的科技人员资质等是否符合相关要求,拟开展的科技活动是否具有科学价值和社会价值,科技活动的风险受益是否合理,伦理风险控制方案及应急预案是否科学恰当、具有可操作性等。

注意到,《办法》第三节及附件规定,需要开展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 一是对人类主观行为、心理情绪和生命健康等具有较强影响的人机融合系统的研发;

  • 二是具有舆论社会动员能力和社会意识引导能力的算法模型、应用程序及系统的研发;

  • 三是面向存在安全、人身健康风险等场景的具有高度自主能力的自动化决策系统的研发。

开展专家复核的人工智能科技活动,需先通过本单位人工智能科技伦理委员会或委托的服务中心完成初步审查;再由本单位申请专家复核。其中,中央企业、中央和国家机关直属单位直接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其他单位报请地方。地方或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成立复核专家组,对初步审查意见的合规性、合理性开展复核,并在收到复核申请后 30 日内反馈复核意见。委员会或服务中心依据复核意见作出最终审查决定,同时对纳入复核清单的活动加强跟踪审查,跟踪审查间隔一般不超过 6 个月。若伦理风险发生重大变化,应重新开展审查并申请专家复核。